摯瞻曾作四郡太守,大將軍戶曹參軍,復出作內史,年始二十九。嘗別王敦,敦謂瞻曰:“卿年未三十,已為萬石,亦太蚤。”瞻曰:“方於將軍,少為太蚤;比之甘羅,已為太老。”
華歆、王朗俱乘船避難,有壹人欲依附,歆輒難之。朗曰:“幸尚寬,何為不可?”後賊追至,王欲舍所攜人。歆曰:“本所以疑,正為此耳。既已納其自托,寧可以急相棄邪?”遂攜拯如初。世以此定華、王之優劣。
是月也,天子乃荐鞠衣于先帝。命舟牧覆舟,五覆五反。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,天子始乘舟。荐鲔于寝庙,乃为麦祈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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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南郡小兒時,與諸從兄弟各養鵝共鬥。南郡鵝每不如,甚以為忿。迺夜往鵝欄閑,取諸兄弟鵝悉殺之。既曉,家人鹹以驚駭,雲是變怪,以白車騎。車騎曰:“無所致怪,當是南郡戲耳!”問,果如之。
男女相答拜也。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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